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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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95號原告 林羿妏
侯雅娟 被告 陳誠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確認原告林羿妏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均同段)、原告侯雅娟所有坐落同段364地號土地,就被告陳誠開所有坐落同段342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之同段363、364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合併計算為準,是原告等應查報上開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原告如無法查報,則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上開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4為其
1年之權利價值,再以7年權利價值計算之標準,核定上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250元【計算式:同段363地號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464元×面積174.13平方公尺×4%×7=22,6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同段
364地號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464元×面積174.16平方公尺×4%×7=22,6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2,623元+22,627元=45,2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4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至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於通行範圍內土地鋪設道路,係請求被告容忍原告妨害被告之所有權,為確認通行權存在之必然結果,無須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四、同段363、34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被告陳誠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