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6號原告 王霈 被告 陳言言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652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案被告陳言言被訴誣告案件,經原告王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洪韻婷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