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62號原告 江庭宇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被告 紀佩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楊千儀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