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02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38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蔡聰明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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