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室(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証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 李俊仁 前因偽造有價証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且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廿七日奉准假釋,其前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廿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八年十一月廿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