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再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一五0號
再審聲請人 林玉祝 被告 林敬修
劉勝吉 黃騰耀 蕭亨國 許朝雄 謝正勝 陳淑敏 高孟焄 右列聲請人因瀆職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七號)第三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