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雯瑄 被告 余峻瑋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余聲亮
林翠珍 被告 曾允聖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曾錦富
張色芬 上列被告余峻瑋、曾允聖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13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林雯瑄對被告曾允聖經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部分以外之附帶民事訴訟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林雯瑄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並於民國104年7月24日以言詞在本院審判期日就被告余峻瑋、曾允聖之法定代理人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詳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03號卷10
4年7月24日審判筆錄第34頁至第35頁)。
二、被告余峻瑋暨其法定代理人余聲亮、林翠珍及曾允聖暨其法定代理人曾錦富、張色芬,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余峻瑋、曾允聖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其中原告林雯瑄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所列各次犯行,除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附表四編號9至10部分,判處被告曾允聖有罪之外,其餘關於被告余峻瑋、曾允聖涉及詐欺等犯行之案件,均經本院於104年8月21日以前開判決認定不成立犯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林雯瑄就此部分對被告余峻瑋暨其法定代理人余聲亮、林翠珍及被告曾允聖暨其法定代理人曾錦富、張色芬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訴,均應予以判決駁回(原告林雯瑄並未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將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原告林雯瑄之訴既經本院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至於原告林雯瑄對各該被告所提之損害賠償請求,經本院以前開判決判處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則另行依法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