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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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簡字第64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即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年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公司變更事項表及債權移轉等資料、信用卡申請書、消
費繳款資料查詢表、帳務彙整資料查詢表及信用卡契約條款影本
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