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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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8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麗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秀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萬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