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上訴人即被告KEVINKETLERTAJANA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EVINKETLERTAJANA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KEVINKETLERTAJANA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11月10日訊問時,坦承於106年4月27日凌晨1時零5分許,在屏東縣○○鎮○○街○○號後方即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後門港區碼頭停泊之年勝168號漁船上以木棒毆打北韓籍漁工PAKSONCHOL的左後腦致PAKSONCHOL死亡犯行不諱,並有證人FEBRIANDOTINAGI、DONALLOTJIMI、WASIMAN、MINJUNCHOL等人之證述,以及相驗屍體報告書、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解剖暨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佐,復有被告作案時所著衣物、木棒一支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本件被告所犯之殺人罪之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衡諸常情,一般人遇重罪之追訴,常有逃亡之可能,且被告為印尼籍漁工,在國內並無固定住居所,又曾讓原審另名被告FEBRIANDOTINAGI出面頂替其殺人犯行,有相當理由足徵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參酌被告所犯情節及公眾利益,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且本院於107年1月9日判決被告上訴駁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全案尚未審結,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要件,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7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