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48號債權人太府天寶C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國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美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名稱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與印文及區公所函不
符)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