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龔婷婷 被告 黃宏瑜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簡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顏銀秋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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