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946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946號
原   告  張永豐張群銘
訴訟代理人  邱碧玲
被   告  蕭金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
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10紙,
並聲請本票裁定。然兩造間係因民國(下同)96年11月21日
訂立之房屋興建合作契約書,已於97年8月7日簽定解約同
意書,原告並於97年8月8日另與現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訂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而被告前對原告提出詐欺告訴,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偵字第236號為不起訴處分,原
告是被逼簽發本票,爰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
明: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
即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58號民事裁定所載本票),對原
告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抗辯:本件乃因96年11月21日簽訂之前揭房屋新建合作
契約書所生糾葛,經兩造於98年8月14日在 陳建勛 律師見證
下簽立協議書,就原爭議金額新台幣(下同)210萬元,經
協議扣除原告所稱其花費之設計費用50萬元,餘款160萬元
按月分期償還,原告始簽發系爭本票,故被告之票據權利存
在甚為明確,不可能有原告所稱遭逼迫簽本票,否則原告何
以未曾採取任何法律動作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泓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汰公司,原告係總經理
)委由原告為代理人,與被告於96年11月21日簽訂房屋新建
合作契約書(即原證三)。
㈡泓汰公司與被告於97年8月7日同意解除上開合作契約書(
即原證二)。
㈢兩造於98年8月14日簽立協議書(即被證一),原告並簽發
系爭本票。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本票乃兩造為解決合建糾紛,於98年8月14日簽立協
議書始同時簽發,已據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並
有房屋興建合作契約書、解約同意書、協議書在卷可憑。原
告以被告前曾對原告提出詐欺刑事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查卷宗99偵字第236號不起訴處分,為此求予確
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然被告於刑案告訴意旨略謂:前揭
房屋於合建契約書簽約後,被告佯稱建案合作設計圖等已完
備,尚欠資金到位,慫恿原告貸款以提供資金,並由共同被
張雨彤 取走210萬元,然建案仍遲未興建,經兩造於98
年8月14日,在位於彰化縣○○鎮○○路之陳建勛律師事務
所,將210萬元款項協議折合160萬元按月分期償還,原告
並簽發總面額共160萬元之系爭本票交付被告收執,惟本票
屆期未獲兌現等語,而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相關事證
僅足認本件係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糾葛,難以詐欺罪相繩,而
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並經本院調卷審閱
屬實。則原告以此主張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顯屬無
據。
㈡又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脅
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號判例
參照)。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當庭以言詞補稱:原告說被逼才
簽發本票云云,未據提出任何事證以供調查,且原告泛言稱
「被逼」,未據說明具體情形,僅足認屬個人行事動機或單
方之主觀感受,難與法律所稱「脅迫」等同視之,原告以此
主張不負票據責任,亦屬無憑。
㈢從而,原告提起本訴,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之系爭票據
權利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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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
│││(新臺幣)││││
├──┼──────┼──────┼───────┼────────┼──┤
│1│98年8月14日│100,000元│98年10月20日│WG0000000││
├──┼──────┼──────┼───────┼────────┼──┤
│2│98年8月14日│200,000元│98年11月20日│WG0000000││
├──┼──────┼──────┼───────┼────────┼──┤
│3│98年8月14日│100,000元│98年12月20日│WG0000000││
├──┼──────┼──────┼───────┼────────┼──┤
│4│98年8月14日│400,000元│99年2月20日│WG0000000││
├──┼──────┼──────┼───────┼────────┼──┤
│5│98年8月14日│150,000元│99年3月20日│WG0000000││
├──┼──────┼──────┼───────┼────────┼──┤
│6│98年8月14日│130,000元│99年4月20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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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年8月14日│130,000元│99年5月20日│WG0000000││
├──┼──────┼──────┼───────┼────────┼──┤
│8│98年8月14日│130,000元│99年6月20日│WG0000000││
├──┼──────┼──────┼───────┼────────┼──┤
│9│98年8月14日│130,000元│99年7月20日│WG0000000││
├──┼──────┼──────┼───────┼────────┼──┤
│10│98年8月14日│130,000元│99年8月20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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