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61號聲請人 陳鳳嬌群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群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鳳嬌為群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群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陳鳳嬌即群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群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徵得陳鳳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街○○○號17樓)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鳳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群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記錄及簽到簿、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前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收支表、財產目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願任同意書及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司字第24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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