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07號原告 廖振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載明被告代表人為「 詹政良 」,應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若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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