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告 朱宏杰
郭家祥 詹以謀 被告保證責任臺北市城南住宅公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一雄
葉秀珠 賴永祥 周秉三金墩 黃文雄 劉仁昌 周博明 黃萬益 李美蓉 劉鳳姬 姚哲夫 謝維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 龐金墩 」之記載,應更正為「 龎金墩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蒨儀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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