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13號原告 洪文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若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