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清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服飾商品貳件、仿冒愛迪達商標之服飾商品貳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服飾商品貳件、仿冒HELLOKI
TTY商標之褲子商品壹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飾品捌件、仿冒MYMELODY商標之飾品貳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被告羅清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服飾商品2件、仿冒愛迪達商標之服飾商品2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服飾商品2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褲子商品1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飾品8件、仿冒MYMELODY商標之飾品2件(如102年度保管字第4254號,含警方採證購得之商品)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固定有明文。然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羅清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完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法治教育課程6小時,而被告業已履行該緩起訴條件,且該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
368號、103年度調偵字第82號偵查卷宗、103年度緩字第
944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及103年度緩護命字第787號觀護卷宗查明無訛;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服飾商品2件、仿冒愛迪達商標之服飾商品2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服飾商品2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褲子商品1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飾品8件、仿冒MYMELODY商標之飾品
2件(如102年度保管字第4254號,含警方採證購得之商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亦有鑑定證明書存卷可考,揆諸首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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