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6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重小字第162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林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小字第1623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
10月27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通 譯 林蔚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捌拾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馬秀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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