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5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婉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頤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前經本院命債權人補正第二項聲明請求金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方式,已逾補正期間仍未按裁定意旨陳明計算期間及金額,其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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