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4月3日以法矯字第096001211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7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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