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3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6001134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1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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