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停字第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停字第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96號聲請人 陳秀鳳
高旭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就業服務法案件,聲請人2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忠仁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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