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8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鄒本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