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柯宜伶 被告 陳美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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