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博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411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審易字第135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博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博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8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乃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成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復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之危險,仍為供己施用而購入持有之,且遭查獲之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數量甚鉅,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及時為警查獲,尚未造成其他毒害之蔓延,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述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針對毒品犯罪之特別規定,屬刑法之特別法,故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毒品相關犯罪及沒收設有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業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月1日施行,其修正目的係為因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定排除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以期使毒品犯罪沒收繼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之規定。是就毒品犯罪之沒收,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之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規定情形下,始應回歸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又販賣愷他命而被查獲,其所販賣之愷他命,係供實行販賣犯罪行為所使用之目的物,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而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者,因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毒品1包、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毒品30包,經鑑驗分別確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無訛,均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30日刑鑑字第1100008636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111-113頁、第117頁)在卷可佐。準此,連同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已沾附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細微粉末而無析離實益之外包裝透明塑膠袋31個,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至於鑑驗中所滅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備註一白色或透明透明晶體1包含袋毛重15.7037公克,淨重14.6762公克(因鑑取用0.0392公克鑑定用罄),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4.6%,純質淨重10.9484公克。1.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見偵字卷第111-113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卷第37-41頁)。二黃色粉末30包1、編號A1至A30,經檢視均為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154.73公克(包裝總重約3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21.73公克。2、隨機抽取編號A11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淨重4.43公克(因鑑取用1.63公克鑑定用罄),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3、依據抽測純度質,推估編號A1至A3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3.65公克。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30日刑鑑字第1100008636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117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卷第37-41頁、第1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