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鴻儒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肆伍公克、零點壹陸捌公克、零點壹柒公克,含包裝袋參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鴻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偵字第11072、14121、14122、14123號提起公訴後,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513號為不受理判決,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檢餘淨重分別為0.045公克、0.168公克、0.17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鴻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513號審理中,嗣被告於100年11月17日死亡,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有前揭100年度訴字第1513號判決1份在卷可稽。上開案件中所查扣之白色結晶3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先以化學呈色法為初步篩檢,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驗結果,認定白色結晶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而驗餘淨重分別為0.045公克、0.168公克、0.17公克,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按。則上開扣案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至包裝袋3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而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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