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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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408號聲請人 錢姚倩珠
錢曉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王子杰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王子杰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四城小段298之1地號土地,現聲請人聲請分割土地,因被繼承人於民國68年12月1日死亡,無第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致聲請人對上開共有物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王子杰生前最後住所為臺北市○○區○○路○○號,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