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417號聲請人 劉志鴻
之3 劉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