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339號
原 告 久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被 告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
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2,700元,並諭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3年5月6日送達至
原告陳報之住所,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