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訴人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560,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5,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聲明上訴狀具狀人欄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到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