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7日│97年11月27日│97年11月1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389號│97年度速偵字第245號│98年度毒偵字第107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7││││││年度速偵字第24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109號│97年度六簡字第462號│98年度易字第11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19日│98年1月20日│98年4月1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簡字第109號│97年度六簡字第462號│98年度易字第112號││決├────┼───────────┼───────────┼───────────┤││確定日期│98年1月7日│98年2月12日│98年5月1日│├────┴────┼───────────┼───────────┼───────────┤│備註│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字第519號│第585號│第12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