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表┌───────┬─────┬─────┐│編號│1│2│├───────┼─────┼─────┤│罪名│侵占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6│││月│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毒品危害防│││條第1項│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7月28│94年3月17│││日│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關年度及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署94年度毒│││字第18203│偵字第1851│││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後││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易字│94年度壢簡││審││第1495號│字第1080號│││││││├────┼─────┼─────┤││判決日期│96年5月3│94年6月30││││日│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6年6月6│94年8月21││││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第2條第1││十六年罪犯減刑│項第3款│項第3款││條例│││├───────┼─────┼─────┤│易科罰金之折算│以參佰元折│以參佰元折││標準│算壹日│算壹日│││││├───────┼─────┼─────┤│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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