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拘役伍拾日│拘役叁拾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25日│95年12月1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6022號│96年度偵字第88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142號│96年度桃簡字第310號││審├──────┼───────────┼───────────┤││判決日期│96年1月12日│96年2月1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142號│96年度桃簡字第310號││決├──────┼───────────┼───────────┤││確定日期│96年2月14日│96年4月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貳拾伍日│拘役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役之折算標準│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