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陳麗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邱陳麗珠所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1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調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速偵字第119號偵查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
1、電話機1台。
2、計算機2台。
3、錄音機1台。
4、錄音帶1個。
5、下注簽單47張。
6、六合彩手冊2本。
7、記事本1本。
8、硬幣盒3個。
9、賭資新臺幣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