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秀美 律師被告0000000000甲姓名、住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