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 蘇麗卿
楊靜瑜 楊靜樺 楊珊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 律師
邱培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華陳定宏陳幸宜阮霞仙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柒萬叁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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