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43號原告貿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自強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
吳宗樺 律師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紹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簽訂之2份買賣契約書分別約明於第9條及第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秉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