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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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88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名浩 被告和彩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彩雪 被告 張志洋
鄭旭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和彩塑膠工業有限公司、蘇彩雪及鄭旭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和彩塑膠工業有限公司、蘇彩雪及張志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和彩塑膠工業有限公司、蘇彩雪及鄭旭宸連帶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告和彩塑膠工業有限公司、蘇彩雪及張志洋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鄭旭宸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和彩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和彩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30日邀被告蘇彩雪、鄭旭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至112年4月30日止,約定分期按月清償本息(尚欠本金、利率及違約金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和彩公司另於111年11月29日邀被告蘇彩雪、張志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至112年4月27日止,約定分期按月清償本息(尚欠本金、利率及違約金詳如附表二所示)。詎和彩公司於112年5月19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且上開貸款本金均已到期,被告和彩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共計5,027,770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蘇彩雪、鄭旭宸、張志洋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該借款債務既經到期,其等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等請求權,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㈢、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和彩公司及蘇彩雪則以:伊對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有意願與原告和解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鄭旭宸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庭所為陳述略以:伊作為連帶保證人之債務,業已期滿換約變更連帶保證人為被告張志洋,伊應已無負債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張志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授信契約書、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郵局存證信函、放款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在卷為憑,與其所述互核相符,且為被告和彩公司、蘇彩雪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1頁),堪認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鄭旭宸雖辯以其任連帶保證人之債務業已期滿換約變更連帶保證人為被告張志洋,伊已無負債等語,然查被告鄭旭宸所任連帶保證人之債務係被告和彩公司於109年間向原告所借之債務(如附表一所示),與被告和彩公司另於111年間邀被告張志洋為連帶保證人之債務(如附表二所示),係兩筆不同之債務,並無被告鄭旭宸所稱期滿已換約之情形,此有上開2筆債務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憑,且被告鄭旭宸復未就上開有利於已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所辯自無可採。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條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因連帶保證具連帶債務之性質,故債權人得併向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經查,本件借款人和彩公司於上開借款到期後未依約清償,是借款人和彩公司自應負全部清償之責,並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而其連帶保證人即被告蘇彩雪、鄭旭宸及張志洋依法亦應同負全部清償之責。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宛橙附表一:
編號借款日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尚欠本金金額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基礎備註1109年4月30日和彩塑膠工業有限公司蘇彩雪鄭旭宸90萬元25,000元3.475%112年3月30日112年4月30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利率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855%計息210萬元2,770元合計100萬元27,770元附表二:
編號借款日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尚欠本金金額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基礎備註1111年11月29日和彩塑膠工業有限公司蘇彩雪張志洋350萬元350萬元3.53378%112年3月29日112年4月29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利率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率2.04%計息2150萬元150萬元合計500萬元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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