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易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惠馨選任辯護人李大偉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05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8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施惠馨被訴毀損案件,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成立犯罪,乃屬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之物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劉宜嘉 與被告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強制換頁==========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054號被告施惠馨女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 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惠馨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向劉宜嘉承租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6樓房屋居住使用,詎其等因故與同居人發生爭吵,為發洩情緒,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於109年12月24日至000年0月0日間,以搗毀、拆卸、挖洞等方式,毀損劉宜嘉管領之紗窗、浴室門、臥室門、主臥室門等物,嗣劉宜嘉於112年1月9日擬中止租約而清點現況時,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宜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惠馨在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宜嘉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附卷可參,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檢察官洪榮甫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婷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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