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99號原告 李珍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米凱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1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擴張第1項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被告刊登報紙以及播放電視廣告回復名譽,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86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裁判費3,00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二項標的,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0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1萬0,900元,尚應補繳8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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