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98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務人 陳劉秀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八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叁萬零捌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八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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