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96號聲請人 蔡惠閔
蔡惠雯 蔡吳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皇杰興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皇杰興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