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2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許鴻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22,741元,及自民國98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2計算之利息,及自98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109,036元,及自98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9計算之利息,及自98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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