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2056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文賢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邱文賢住所設於桃園市平鎮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次查債務人戶籍設於平鎮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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