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116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AD000-A112727A(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 律師

舒盈嘉 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D000-A112727A犯強制猥褻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代號AD000-A112727A號成年男子(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A男)係任職於址設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之汽車駕訓班(地址詳卷,下稱本案駕訓班)擔任教練,代號AD000-A112727號成年女子(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A女)則係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報名本案駕訓班駕訓課程,由本案駕訓班分配予A男指導之學生。A男分別於112年11月13日15時20分至16時10分、同年月14日15時20分至16時10分、同年月15日15時20分至16時10分、同年月17日10時40分至11時20分(公訴意旨所載時間尚有疏漏應予更正),由A女駕駛教練車進行道路駕駛練習時,其坐在車上副駕駛座指導教學時,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不顧A女將其手撥開及發出嘖聲音以示拒絕,仍違反A女之意願,徒手碰觸及抓捏A女之手臂內側、胸部、大腿等隱私部位,以上開方式對A女為猥褻行為共4次得逞。

  理 由

一、訊據被告A男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A女進行道路駕駛訓練時,有徒手碰觸及抓捏A女之手臂內側、胸部、大腿等隱私部位等情,然否認有何強制猥褻犯行,辯稱:應僅構成性騷擾而非強制猥褻行為等語。辯護人則辯稱:被告在過程中並未對A女施加強制手段,當時被告與A女是在輕鬆的情況下進行道路駕駛訓練,並無強制猥褻犯意等語。經查:

(一)被告係任職於址設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之本案駕訓班擔任教練,A女則係自112年10月23日起報名本案駕訓班駕訓課程,由本案駕訓班分配予被告指導之學生。被告分別於112年11月13日15時20分許、同年月14日15時20分許、同年月15日15時20分許、同年月17日10時40分許,由A女駕駛教練車進行道路駕駛練習時,坐在車上副駕駛座指導教學時,均有徒手碰觸及抓捏A女之手臂內側、胸部、大腿等隱私部位等情,業據被告坦承明確,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詳後述),亦有證人即A女男友乙○○於偵查中證述相符(見偵卷第29頁),且有112年11月17日A女錄影之影片檔案、時序表、截圖、112年11月20日錄音譯文(見偵卷第13至15、20至21頁)、本案駕訓班113年10月24日板字第1130100045號函及所附被告於112年11月學員資料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75至77、81頁)等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所處罰之違反意願(強制)猥褻罪,係指除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則係指除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而言。前者係以行為人以外之其他性主體為洩慾之工具,俾行為人得自我性慾之發洩或滿足,而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及決定之自由。後者則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其程度僅止於破壞被害人關於性或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及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但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3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1.被告已坦承有於上開共4日時,由A女駕駛教練車進行道路駕駛練習時,坐在車上副駕駛座指導教學時,均有徒手碰觸及抓捏A女之手臂內側、胸部、大腿等隱私部位等情,已如前述。依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在上開時地去本案駕訓班上課,是由被告教學,原本在場內練習時就有一些肢體接觸,被告有摸下巴、戳臉、戳手臂,因場內很多學生練習,沒有太過度的肢體接觸。後來進行道路駕駛,車內僅有我跟被告,被告就會將手放在我大腿上拍打,或捏我手臂內側,進而碰我的胸部,一直到開回場內。我跟被告會開到一個空曠地方做今天開車訓練總結,被告會拉我的手腕牽過去,也會戳我的肚子那邊,我手握著方向盤時,被告也會從右側腋下處捏我的手臂,再慢慢捏胸部,有直接碰觸我胸部。我過程中沒有制止被告,但我有把被告的手撥掉,因為發生過好幾次,在第三次過程中我有把被告的手撥掉還有嘖他,其他時間在場內練習我有趕快下車,因為其他時間我在開車時被告也有做上述行為,我怕被告不開心,車內只有我跟被告,我無法立刻制止他。我有提供112年11月17日錄影檔案,我是使用像密錄器的手錶錄的,前三次我沒有錄影,剛開始道路駕駛只有一個禮拜多,我原本沒有想要把事情鬧大,但因為被告越來越誇張,我覺得很可怕,才會用手錶蒐證等語(見偵卷第18至19頁)。參以本院勘驗A女於112年11月17日10時41分至11時23分錄影之檔案結果如附表所示,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截圖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5至102、107至126頁),核與A女於偵查中證述相符,應足以補強A女上開證述甚明。

  2.是被告確均有在上開四日之道路駕駛練習過程中,多次以徒手碰觸A女碰觸及抓捏A女之手臂內側、胸部、大腿等行為,且經A女有將被告手撥掉及發出嘖嘖聲音以示制止及拒絕被告之行為,故A女已有明確表達拒絕及不願意遭被告任意觸摸之意思甚明,顯見被告不顧A女已有表示反對,仍繼續於道路駕駛練習途中多次反覆對A女為上開觸摸行為,均有觸及A女身體隱私部位,所為已達違反A女意願之程度。是被告所為當非僅係單純A女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性干擾行為,而係已經侵害、壓抑A女之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且屬於足以興奮或滿足被告性慾之行為,並違反A女之意願,參照上開說明,當已構成強制猥褻行為,非僅為性騷擾而已,是辯護意旨辯稱被告所為僅為性騷擾云云,並無可採。

  3.辯護意旨另辯稱被告在過程中並未使用強制力,且進行道路駕駛練習過程輕鬆云云,然被告經A女表示拒絕後,仍繼續對A女為觸摸行為,所為當已違反A女意願,已構成強制猥褻行為並無疑問,自不足僅憑被告並未使用強制力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被告與A女進行道路駕駛練習過程中,在車上僅有被告與A女在場,被告身為本案駕訓班教練,對A女有指導之責任,然被告於本案案發之四日時,均未依規定開啟車上監視器錄影,亦有本案駕訓班前開函文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5、81頁),且其他學員進行練習時則有開啟,可徵被告當時係圖謀對A女為不軌之行為,衡情始會特意不開啟車上監視錄影畫面,反可徵被告主觀上確有強制猥褻之犯意。至如附表所示勘驗結果固顯示當日道路駕駛練習過程中,被告有與A女輕鬆聊天之情形,然A女於偵查中已證稱該次係因被告行為越來越誇張,故始會使用手錶錄影蒐證,已如前述,故A女於112年11月17日過程中始未對被告行為表示反對或拒絕,當係避免遭被告察覺有異而故意隱藏其情緒反應而與被告如常聊天,藉以確實蒐集完整事證,核與常情要無不合,自無憑此認被告並未對A女為強制猥褻犯行,是辯護意旨當無可採。  

  4.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二)被告於112年11月13日15時20分至16時10分、同年月14日15時20分至16時10分、同年月15日15時20分至16時10分、同年月17日10時40分至11時20分等共計四日,與A女進行道路駕駛練習時,徒手碰觸及抓捏A女之手臂內側、胸部、大腿等隱私部位行為,就其同日內之行為,係出於同一目的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於上開不同之四日,分別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犯意應屬個別可分,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均應論以接續犯云云,尚有誤會。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本案駕訓班教練,理應對其學員A女善盡指導及教學之職責,然被告捨此不為,為滿足自己之私慾,不顧A女已表示反對拒絕,仍違反意願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侵害A女性自主權,欠缺對於他人性自主權之尊重,造成A女身心受有相當創傷,所為甚屬不當,應予非難。且被告犯後僅坦承有性騷擾行為,而否認有強制猥褻犯行,難認已有誠心悔意之意。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A女達成調解,並賠償A女之損害,此有本院114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50號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83頁)。兼衡被告供稱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衡酌被告均係於112年11月間為本案犯行,均係侵害告訴人性自主權,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亦均大致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另辯護意旨請求給予緩刑云云,查被告前雖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然被告於本案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強制猥褻犯行,難認被告有何深切反省及悔悟之意,且本案所為對A女造成相當程度之傷害,尚不足認為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自無從宣告緩刑,辯護意旨亦無可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心慈提起公訴,檢察官褚仁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林翠珊

                    法官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畫面顯示時間

內容

附件

10:45:10

  至  

10:45:42

(為A女與被告之對話,A女與被告走向道路駕駛之教練車,未拍攝到清晰影像)

被告:你今天要練場內還是道駕?

A女:當然道駕啊!

被告:(聽不清楚)

A女:是嗎?怎麼這麼無聊!我都特地今天還來上課,還給我練場內。

被告:場內沒過你道駕也沒辦法考。A女:我場內怎麼可能沒過?

被告:確定?百分之百?

A女:嗯,百分之百。

被告:沒過怎麼辦?

A女:可以重考啊,怎樣,要花你的錢喔?

10:46:54

A女與被告均已上車,分別坐在駕駛與副駕駛座。

圖1

10:48:02

  至

10:48:05

被告右手輕觸A女大腿2次,隨後指向汽車排檔處示意。

圖2至圖5

10:48:08

  至

10:48:51

(A女駕車出發。雙方並開始閒聊該日駕訓班聚餐之事)

A女:為什麼今天駕訓班要聚餐?

被告:啊就要聚餐啊,早上就講說要聚餐。

A女:我也要喔?(10:48:41,被告伸手觸碰A女手臂及衣袖)

被告:沒有啊,就…,怎樣?

A女:嗯?(10:48:46,被告將手放下後順勢停留在A女大腿上數秒)

(10:48:51,被告將手收回)

圖6至圖7

10:49:09

  至

10:49:22

被告伸手觸碰A女手臂內側及衣袖,並有抓住A女衣袖滑動磨蹭之動作,過程中雙方亦無任何對話。(10:49:22,因拍攝角度暫無拍攝到被告動作)

圖8至圖11

10:49:33

  至

10:49:37

被告將手放下並順勢停留在A女大腿上數秒。(10:49:37,被告將手收回)

圖12

10:49:45

  至

10:50:15

(被告與A女對話)

被告:哈哈哈,你是要去哪裡?

A女:我覺得一天沒開車就會忘記怎麼開。被告:有這麼誇張嗎?(10:50:01,被告將手放在A女大腿上。)

(10:50:10,被告將伸手以拇指觸碰A女手臂內側,後將手放置於A女手臂與大腿間)

(10:50:14,被告將手放在A女大腿上,並以食指及拇指點了A女大腿一下後移開將手)

圖13至圖16

10:51:27

  至

10:51:45

被告與A女閒聊A女工作加班等事,無肢體接觸。

10:52:12

  至

10:53:25

(10:52:12,車輛為暫停狀態,被告有左手握拳在A女方位輕敲2下之動作,但未拍攝到A女之身體部位)

被告:會冷嗎?

A女:車內還好。三重就很冷。

被告:你下午要不要來陪我?

A女:你不是有事才請假。

被告:我們要聚餐。

A女:聚餐不是只有中午嗎?

被告:到兩點。

A女:為什麼我三點的課不能上?(10:52:50至10:53:00,被告身手持續觸碰A女手臂內側,並拉動A女衣袖)

被告:我就想休息。聚餐不知道會不會喝酒。

A女:大白天的喝什麼酒?所以其他教練也都請假喔?怎麼可能?

被告:有些有停下午,晚上不知道有沒有停。也沒幾個。啊你要不要陪我A女:不要。

被告:嘖。

A女:一群大叔。一直喝酒。

圖17至圖19

10:55:44

  至

10:56:14

(10:55:44,被告將手放在A女大腿上)

被告:你筆試有在讀嗎?

A女:偶爾。呵呵呵。

被告:他真的有變難。

(10:55:54至10:56:14,即以下對話過程,被告持續以手觸摸A女手臂)

A女:你確定有變難?

被告:真的有。

A女:我還沒有及格過耶。

被告:那你還敢…?

A女:想說差一題兩題啊,好煩喔。被告:多做一點。

(10:56:14,被告將手放下並放在A女大腿上)

圖20至圖22

10:56:14

  至

10:56:33

被告將手放在A女大腿上,並有撫摸A女大腿,或以食指輕點之動作。

(10:56:33被告將手收回)

圖23至圖25

11:05:17

  至

11:05:52

(11:05:17,被告與A女對話,並同時伸手開始觸碰A女手臂內側,並將手放在A女手臂與大腿間)

被告:路口前幾公尺要打方向燈?這個筆試會考。

A女:幾公尺?哈哈哈。

被告:沒看?

(11:05:30,被告捏A女大腿一下,即將手收回)

A女:5公尺吧?

被告:什麼5公尺。5公尺才一台車而已。

A女:3公尺?10公尺?

被告:錯。

A女:所以是幾?

(11:05:41,被告再次將手伸向A女方向,隨後即因拍攝角度問題未拍攝到被告動作)

被告:30公尺。

A女:哇,這麼長。

被告:大概5到6台車。大概6台車。

A女:這麼早就要打?

(被告繼續說明車距問題,與A女無肢體接觸,後略)

圖26至圖29

11:07:35

  至

11:10:00

(11:07:35,被告看向A女手錶方向,隨後伸手伸向手錶,以下被告與A女閒聊,無肢體接觸)

被告:你之前有戴這個手錶嗎?

A女:我今天早上有上健身課所以有戴。

被告:有上健身課?這麼早。幾點就起來?

A女:八點。

被告:去哪裡上健身課?

A女:在府中附近。

被告:健身房?那你做什麼?做哪些項目?

A女:今天是上上肢,就是胸跟肩膀。

被告:就是教練教?是很多人一起上還是?

A女:就是一對一。

被告:一對一不是比較貴?

A女:嗯。

被告:每次上的都不一樣?

A女:嗯…,對算是吧。

被告:大概上多久?

A女:上兩個多月吧。

被告:啊你等一下回去不就睡覺?

A女:沒有沒有。工作完再說唄。明天要上日文課。

被告:日文課,線上?

A女:沒有,要去補習班上。

被告:下午?

A女:早上。

被告:你也是滿忙的,行程滿檔。上健身,上駕訓班,上班,上日文。

A女:對啊。可是日文就是一週兩次,健身課就是一週一次。

圖30

11:10:44

  至

11:11:52

(11:10:44至11:11:05,被告伸手持續觸碰A女手臂)

被告:那你就要自己找空檔看筆試。知道嗎?

A女:好啦!

被告:那你下午要不要陪我去唱歌?

A女:原來你這樣請假然後放生很多學生就是為了要去唱歌啊?你不務正業。

(11:11:05至11:11:24,被告將手放在A女大腿上)

被告:不務正業,總要休息一下啊。A女:你今天害幾個學生不能上課。被告:害幾個?你說包括你?

A女:沒錯。

被告:下午,五個吧。

A女:靠!這麼多?

被告:4個,因為有一個他自己今天就不來請假。

(11:11:25,被告將手收回)(11:11:29至11:11:37,被告再次將手放置於A女大腿上,並手握拳輕敲A女大腿數下。)

被告:還好吧我都有幫他們補課。

A女:這樣人家還要特別再抽時間出來補課。好可憐。

被告:讓他們晚上,幫他們看一下。A女:看什麼?

圖31至圖34

11:20:17

被告觸碰A女胸部,並以手背勾住A女上臂,觸碰A女手臂內側。

圖35

11:20:22

被告伸手勾住A女上臂,手背並有觸碰到A女手臂內側。

圖36

11:20:30

  至

11:20:40

被告手掌伸進A女之安全帶內側,有碰觸到A女身體。

(過程中雙方持續對話)

(A女停車完成本次駕訓練習)

圖37至圖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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