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14號

聲請人 邵蘭惠 (即 邵伯餘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0

1

1000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19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0

1

1000

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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