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4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494號原告 盧伯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之起訴狀雖載明起訴之聲明,為訴請撤銷被告民國102年12月2日新北裁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但觀諸該函文係被告就原告申訴所為之函復,並非被告機關之交通裁決(原告應以被告之裁決為訴請撤銷之標的),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致有程式上或其他要件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機關之裁決書,載明起訴之聲明所欲撤銷之裁決,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及檢附裁決書正本或影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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