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193號債權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債務人二高釣蝦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二高釣蝦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二高釣蝦場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人。
二、債務人二高釣蝦場之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