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4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奕為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陳奕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94年8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陳奕為、 林峻毅 、 許文成 、 楊智暐 、 陳冠翔 、 蔡耀德 、 蔡國安 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德哥 」之成年男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組詐欺集團。陳奕為於98年8月11日後之8月間某日加入該集團,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許文成僅就如附表一編號6、8至23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楊智暐、陳冠翔僅各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5、7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蔡國安僅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陳奕為負責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指揮、調度、提領詐騙款項、分配利潤,以及與大陸地區成員間之聯繫工作;林峻毅負責收購、測試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款項;蔡耀德、蔡國安、許文成負責提領詐騙款項;楊智暐、陳冠翔負責收購及測試人頭帳戶。又陳奕為取得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收購之人頭電話門號後,即將之分配予詐欺集團各個成員,供成員間聯繫或詐騙被害人時使用。
另於取得成員所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先將該等人頭帳戶通報身處大陸地區之「德哥」,再由「德哥」指揮其他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以如附表一「遭詐騙情形欄」所示之過程,匯款或轉帳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而陳奕為於此期間並隨時配合「德哥」所指揮之詐騙進度,指揮林峻毅及其他成員測試人頭帳戶之情形,以確認各人頭帳戶之使用狀況,並回報予「德哥」。待被害人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或轉帳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後,陳奕為即自行或指揮林峻毅、蔡耀德、蔡國安、許文成等人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陳奕為復扣除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之酬勞並予以分配後,將所餘款項匯入「德哥」所指定之帳戶內。 嗣經警 於99年2月4日上午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5,拘提陳奕為、蔡耀德、蔡國安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物;於同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13樓,拘提林峻毅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其中如附表二編號4、6至8、18、21、26、28、33;附表三編號3、4;附表四編號5;附表五編號2、8至12、16、21所示之物,為上開詐欺集團所有,且與本案犯罪相關,上開物品均扣押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16號案件),而循線查悉上情(林峻毅、許文成、楊智暐、陳冠翔所為詐欺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96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4月、9月、9月;蔡耀德與陳奕為共同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2號判決,與蔡耀德其他另犯之詐欺犯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蔡國安所為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64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三、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奕為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奕為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共犯林峻毅、許文成、楊智暐、陳冠翔、蔡耀德及蔡國安於警詢中供述在卷。且經證人即被害人 顏秀 玲(見警卷第142頁)、 周威 同(見警卷第144頁)、陳 毓禎 (見警卷第151頁)、 吳秉榮 (見警卷第153頁背面至第154頁)、 高靜 怡(見警卷第156頁背面至第157頁)、 楊素款 (見警卷第159頁)、 張婉瑩 (見警卷第160頁背面至第161頁)、 陳家慧 (見警卷第162頁)、 王基 雄(見警卷第163頁至第165頁)、張 裕和 (見警卷第198頁至第199頁)、 蔡佩玲 (見警卷第196頁至第197頁)、 王美 雯(見警卷第193頁至第194頁)、 巫佳霖 (見警卷第191頁背面至第192頁)、賴 俊成 (見警卷第189頁背面至第190頁)、 洪惠蘭 (見警卷第187頁背面至第188頁)、 姚怡 如(見警卷第185頁背面至第186頁)、 陳佩吟 (見警卷第184頁)、 陳建 彬(見警卷第181頁背面至第182頁)、 蔣雪 慧(見警卷第179頁背面至第180頁)、 周致遠 (見警卷第177頁背面至第178頁)、 陳怡瑩 (見警卷第175頁背面至第176頁)、 彭子芯 (見警卷第173頁至第174頁)、 謝志泓 (見警卷第171頁至第172頁)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被害人 顏秀玲 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143頁)、被害人 周威同 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存摺明細(見警卷第145頁)、被害人 陳毓禎 提出之 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52頁)、被害人吳秉榮提出之郵局存摺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54頁至第155頁)、被害人 高靜怡 提出之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57頁)、被害人楊素款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單(見警卷第160頁)、被害人張婉瑩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單(見警卷第161頁背面)、被害人陳家慧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63頁)、被害人王 基雄 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65頁)、被害人 張裕 和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97頁背面)、被害人蔡佩玲提出之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95頁)、被害人 王美雯 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92頁背面)、被害人巫佳霖提出之中華郵政網路自動櫃員機轉帳通知訊息(見警卷第191頁)、被害人 賴俊成 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89頁)、被害人洪惠蘭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87頁)、被害人 姚怡如 提出之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84頁背面至第185頁)、被害人陳佩吟提出之拍賣資料、華南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見警卷第182頁背面至第183頁)、被害人 陳建彬 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見警卷第181頁)、被害人 蔣雪慧 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179頁)、被害人周致遠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77頁)、被害人陳怡瑩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175頁)、被害人彭子芯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172頁背面)、被害人謝志泓提出之msn聊天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169頁背面至第170頁)、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01年5月11日高三信社秘文字第524號函及檢送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本院卷第96頁至第98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1年5月11日屏營字第1012900382號函及檢送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本院卷第100頁至第104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社分行101年5月4日渣打商銀SCB新社字第1010000015號函及檢送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本院卷第105頁至第113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仁武簡易型分行101年5月2日(101)兆銀仁武簡字第0045號函及檢送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本院卷第114頁至第116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1年5月11日屏營字第1012900383號函及檢送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2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1年5月14日高營字第1011801047號函及檢送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本院卷第122頁至第12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1年5月10日桃營字第1011800457號函及檢送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本院卷第128頁至第131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漁港簡易型分行101年5月8日(101)兆銀高港字第13號函及檢送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本院卷第134頁至第138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99年5月12日高營字第0992001157號函及檢送如附表一編號10至15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52號卷第81頁至第82頁)、華南商業銀行 鳳山 分行99年1月27日華鳳存字第00990017號函及檢送如附表一編號16至23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52號卷第83頁至第84頁)、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23頁至第28頁、第65頁至第6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45頁、第51頁、第61頁、第63頁至第64頁、第93頁)等件在卷可稽。此外,另有如附表二編號4、6至8、18、21、26、28、33;附表三編號3、4;附表四編號5;附表五編號2、8至12、16、21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該等物品均扣押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16號案件)。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自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各行為人間之意思聯絡,不以直接聯絡為限,即使為間接之聯絡,亦包括在內。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28年上字第3110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所加入之詐欺集團,係以電話或在拍賣網站刊登不實販賣物品之資訊,詐欺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嗣由詐欺集團成員自人頭帳戶內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被告並擔任上開重要角色,而與共犯林峻毅、許文成、楊智暐、陳冠翔、蔡耀德、蔡國安及「德哥」之成年男子、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工合作並相互利用彼此間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被告與共犯林峻毅、許文成、楊智暐、陳冠翔、蔡耀德、蔡國安及「德哥」之成年男
子、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犯許文成僅就如附表一編號6、8至23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犯楊智暐、陳冠翔僅各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5、7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犯蔡國安僅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而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被害人有多次匯款,因屬同一被害人遭同一詐騙行為,致多次匯款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戶,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既係基於向同一被害人犯罪之意思,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該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於接續犯,為包括一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4年8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一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為滿足一己私慾,竟加入上開詐欺集團,並在集團中負責上開分工,擔任重要角色,被告所為,非但造成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且破壞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之互信,其行為殊值非難。併斟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參照)。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6至8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為本案詐欺犯罪聯絡使用,而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物,亦係被告所有供其記載本案詐欺犯罪相關人頭帳戶資料之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6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而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物,係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所有,並供共犯蔡耀德與被告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為本案全部詐欺犯罪聯絡使用,業據共犯蔡耀德所為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2號判決認定在案,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係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所有,並供共犯蔡國安與被告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犯罪之聯絡使用,業據共犯蔡國安所為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40號判決認定在案,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五編號2、8至12所示之物,係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所有,供共犯林峻毅與被告為本案詐欺犯罪使用,業據共犯林峻毅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96號案件中供承明確,且經該案判決認定在案,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而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人頭身分證影本;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人頭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如附表五編號16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附表五編號21之人頭身分證影本,均是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向各個人頭所購買,且要求人頭提供相關證件資料予詐欺集團而取得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67頁),上開物品自係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所有,且分別供該詐欺集團為如附表一編號1(如附表二編號21、28所示之物)、2(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物)、3(如附表二編號26、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4(如附表五編號16、21所示之物)、5(如附表五編號16、21所示之物)所示犯行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為各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被告並未供承與本案犯罪相關,而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該等物品與本案犯罪相關,且其餘人頭個人資料及人頭帳戶資料係被告所屬詐欺集團詐騙其他非本案被害人所用之物,自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淑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情形│人頭帳戶│遭詐騙金額│所犯罪名及應科處││││││(新臺幣)│之刑(含主刑及從│││││││刑)│├──┼───┼─────────┼───────┼─────┼────────┤│1│顏秀玲│於99年1月28日10時│ 陳思瑋 所有之高│合計7萬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許,詐欺集團某成年│雄市第三信用合││取財罪,累犯,處││││女性成員,撥打電話│作社帳號001004││有期徒刑玖月。扣││││予顏秀玲,佯稱:其│00000000號帳戶││案如附表二編號4││││係顏秀玲之友人顏秀│││、6至8、21、28、││││淨,因急需用錢,欲│││33所示之物;如附││││向顏秀玲借款云云。│││表三編號3、4所示││││致顏秀玲陷於錯誤,│││之物;如附表四編││││接續依指示於99年1│││號5所示之物;如││││月28日某時許,匯款│││附表五編號2、8至││││新臺幣(下同)5萬元│││12所示之物,均沒││││,及於99年1月29日│││收。││││某時許,匯款2萬元│││││││至右揭人頭帳戶。││││├──┼───┼─────────┼───────┼─────┼────────┤│2│周威同│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 何佳欣 所有之屏│2093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9年2月1日21時許│東厚生郵局局號││取財罪,累犯,處││││前之某時許,在露天│:000000-0,帳││有期徒刑柒月。扣││││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多│號:000000-0號││案如附表二編號4││││媒體播放器之不實訊│帳戶││、6至8、18、33所││││息,適周威同於99年│││示之物;如附表三││││2月1日21時許上網至│││編號3、4所示之物││││露天拍賣網站購物,│││;如附表四編號5││││發現此不實訊息,誤│││所示之物;如附表││││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五編號2、8至12所││││下標購買該多媒體播│││示之物,均沒收。││││放器。並依賣家指示│││││││於99年2月1日21時許│││││││至22時許之間,匯款│││││││2093元(起訴書誤將│││││││轉帳費用計入,而載│││││││為2103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周威同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知│││││││受騙。││││├──┼───┼─────────┼───────┼─────┼────────┤│3│陳毓禎│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 陳心怡 所有渣打│812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9年2月3日13時45│銀行新社分行帳││取財罪,累犯,處││││分許前之某時許,在│號000-00000000││有期徒刑柒月。扣││││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033179號帳戶││案如附表二編號4││││賣奶粉之不實訊息,│││、6至8、26、33所││││適陳毓禎於99年2月3│││示之物;如附表三││││日13時45分許前之某│││編號3、4所示之物││││時許,上網至露天拍│││;如附表四編號5││││賣網站購物,發現此│││、6所示之物;如││││不實訊息,誤信為真│││附表五編號2、8至││││而陷於錯誤,下標購│││12所示之物,均沒││││買奶粉。並依賣家指│││收。││││示於99年2月3日13時│││││││45分,匯款8120元至│││││││右揭人頭帳戶。 嗣陳 │││││││毓禎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知受騙。││││├──┼───┼─────────┼───────┼─────┼────────┤│4│吳秉榮│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 黃至悅 所有兆豐│1萬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9年2月3日15時許│國際商業銀行仁││取財罪,累犯,處││││前之某時許,在奇摩│武簡易型分行帳││有期徒刑捌月。扣││││拍賣網站刊登販賣筆│號000000000000││案如附表二編號4││││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95號帳戶││、6至8、33所示││││,適吳秉榮於99年2│││之物;如附表三編││││月3日15時許前之某│││號3、4所示之物;││││時許,上網至奇摩拍│││如附表四編號5所││││賣網站購物,發現此│││示之物;如附表五││││不實訊息,誤信為真│││編號2、8至12、16││││而陷於錯誤,下標購│││、21所示之物,均││││買該筆記型電腦。賣│││沒收。││││家並於99年2月3日15│││││││時許與吳秉榮聯繫,│││││││要求吳秉榮匯款,吳│││││││秉榮即依指示於99年│││││││2月3日18時許,匯款│││││││1萬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吳秉榮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知受騙│││││││。││││├──┼───┼─────────┼───────┼─────┼────────┤│5│高靜怡│高靜怡於99年2月4日│黃至悅所有兆豐│400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某時許,瀏覽網路拍│國際商業銀行仁││取財罪,累犯,處││││賣網站,並提問物品│武簡易型分行帳││有期徒刑柒月。扣││││價格後。詐欺集團成│號000000000000││案如附表二編號4││││年成員即冒稱係賣家│95號帳戶││、6至8、33所示之││││,以skype與高靜怡│││物;如附表三編號││││聯繫,佯稱欲與高靜│││3、4所示之物;如││││怡私下交易云云。致│││附表四編號5所示││││高靜怡信以為真,陷│││之物;如附表五編││││於錯誤,應允交易,│││號2、8至12、16、││││並指示於99年2月4日│││21所示之物,均沒││││14時許,匯款4000元│││收。││││至右揭人頭帳戶。嗣│││││││高靜怡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知受騙。││││├──┼───┼─────────┼───────┼─────┼────────┤│6│楊素款│於99年1月5日某時許│ 陳一誠 所有東港│1萬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詐欺集團某成年女│中正路郵局局號││取財罪,累犯,處││││性成員,撥打電話予│:000000-0、帳││有期徒刑捌月。扣││││楊素款,佯稱:其係│號:000000-0號││案如附表二編號4││││楊素款之友人,因急│帳戶。││、6至8、33所示││││需用錢,欲向楊素款│││之物;如附表三編││││借款云云。致楊素款│││號3、4所示之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四編號5所││││99年1月6日10時57分│││示之物;如附表五││││許,匯款1萬元至右│││編號2、8至12所示││││揭人頭帳戶。│││之物,均沒收。│├──┼───┼─────────┼───────┼─────┼────────┤│7│張婉瑩│於99年1月29日8、9│ 張至賢 所有之高│300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時許,詐欺集團某成│雄鼎金郵局局號││取財罪,累犯,處││││年女性成員,冒稱係│:0000000、帳││有期徒刑柒月。扣││││張婉瑩之姑姑 張美蘭 │號:0000000號││案如附表二編號4││││,撥打電話予張婉瑩│帳戶。││、6至8、33所示之││││,佯稱:因急需用錢│││物;如附表三編號││││,欲向張婉瑩款借款│││3、4所示之物;如││││云云。致張婉瑩陷於│││附表四編號5所示││││錯誤,依指示於99年│││之物;如附表五編││││1月29日11時44分許│││號2、8至12所示之││││,匯款3000元至右揭│││物,均沒收。││││人頭帳戶。││││├──┼───┼─────────┼───────┼─────┼────────┤│8│陳家慧│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 陳宜玲 所有桃園│205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9年1月6日前之某│大園郵局局號:││取財罪,累犯,處││││日,在奇摩拍賣網站│0000000、帳號││有期徒刑柒月。扣││││刊登販賣減肥產品之│:0000000號帳││案如附表二編號4││││不實訊息,適陳家慧│戶││、6至8、33所示之││││於99年1月6日前之某│││物;如附表三編號││││日,上網至奇摩拍賣│││3、4所示之物;如││││網站購物,發現此不│││附表四編號5所示││││實訊息,誤信為真而│││之物;如附表五編││││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號2、8至12所示之││││該減肥產品。嗣詐欺│││物,均沒收。││││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9│││││││年1月6日通知陳家慧│││││││得標,陳家慧遂依指│││││││示於99年1月7日21時│││││││24分許,轉帳2050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陳家慧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知受騙。││││├──┼───┼─────────┼───────┼─────┼────────┤│9│ 王基雄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 林國雄 所有之兆│5萬9901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起訴│於99年1月7日20時許│豐國際商業銀行││取財罪,累犯,處│││書誤載│,撥打電話予王基雄│高雄漁港簡易型││有期徒刑玖月。扣│││為王基│,佯稱:其係露天拍│分行帳號116100││案如附表二編號4│││維)│賣網站客服人員,王│55330號帳戶。││、6至8、33所示││││基雄前於該網站購物│││之物;如附表三編││││時,因網站人員作業│││號3、4所示之物;││││疏失,將王基雄付款│││如附表四編號5所││││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示之物;如附表五││││款,致每月將從王基│││編號2、8至12所示││││雄帳戶扣款,之後會│││之物,均沒收。││││有郵局人員與王基雄│││││││聯絡云云。嗣詐欺集│││││││團某成年女性成員,│││││││冒稱為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王基雄,訛│││││││稱:可幫王基雄回沖│││││││,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王基│││││││雄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9989元至右揭人頭帳│││││││戶。王基雄操作自動│││││││櫃員機後,發覺係轉│││││││帳至他人帳戶內,遂│││││││詢問該詐欺集團某成│││││││年女性成員為何如此│││││││,該名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會請襄理與王│││││││基雄聯繫云云。旋由│││││││另1名欺集團成年成│││││││員冒稱係郵局襄理,│││││││撥打電話予王基雄,│││││││接續訛稱:剛才王基│││││││雄操作自動櫃員機使│││││││用的提款卡已被鎖住│││││││,必須再拿另1張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才可以解決云云。王│││││││基雄仍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再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9912元至右揭人│││││││頭帳戶(王基雄合計│││││││轉帳5萬9901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9981│││││││元)。││││├──┼───┼─────────┼───────┼─────┼────────┤│10│ 張裕和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林國雄所有之高│432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9年1月5日22時許│雄武廟郵局局號││取財罪,累犯,處││││前之某時許,在露天│:000000-0、帳││有期徒刑柒月。扣││││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奶│號:000000-0號││案如附表二編號4││││粉之不實訊息,適張│帳戶││、6至8、33所示之││││裕和於99年1月5日22│││物;如附表三編號││││時許,上網至露天拍│││3、4所示之物;如││││賣網站購物,發現此│││附表四編號5所示││││不實訊息,誤信為真│││之物;如附表五編││││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號2、8至12所示之││││買奶粉。並依賣家指│││物,均沒收。││││示於99年1月6日10時│││││││許,匯款4320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張裕│││││││和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知受騙。││││├──┼───┼─────────┼───────┼─────┼────────┤│11│蔡佩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林國雄所有之高│918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9年1月5日18時50│雄武廟郵局局號││取財罪,累犯,處││││分許前之某時許,在│:000000-0、帳││有期徒刑柒月。扣││││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號:000000-0號││案如附表二編號4││││賣奶粉之不實訊息,│帳戶││、6至8、33所示之││││適蔡佩玲於99年1月5│││物;如附表三編號││││日18時50分許前之某│││3、4所示之物;如││││時許,上網至露天拍│││附表四編號5所示││││賣網站購物,發現此│││之物;如附表五編││││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號2、8至12所示之││││而陷於錯誤,下標購│││物,均沒收。││││買奶粉。並依賣家指│││││││示於99年1月6日18時│││││││50許,以網路銀行│││││││轉帳9180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蔡佩玲撥│││││││打賣家提供之電話聯│││││││繫,無人回應,始知│││││││受騙。││││├──┼───┼─────────┼───────┼─────┼────────┤│12│王美雯│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林國雄所有之高│6492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9年1月5日23時30│雄武廟郵局局號││取財罪,累犯,處││││分許前之某時許,在│:000000-0、帳││有期徒刑柒月。扣││││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號:000000-0號││案如附表二編號4││││賣洗衣機之不實訊息│帳戶││、6至8、33所示之││││,適王美雯於99年1│││物;如附表三編號││││月5日23時30分許,│││3、4所示之物;如││││上網至露天拍賣網站│││附表四編號5所示││││購物,發現此不實訊│││之物;如附表五編││││息,誤信為真而陷於│││號2、8至12所示之││││錯誤,下標購買洗衣│││物,均沒收。││││機。並依賣家指示於│││││││99年1月6日13時40分│││││││許,以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6492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王美│││││││雯事後未收到貨品,│││││││撥打賣家提供之電話│││││││聯繫,亦未獲回應,│││││││始知受騙。││││├──┼───┼─────────┼───────┼─────┼────────┤│13│巫佳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林國雄所有之高│432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9年1月6日11時許│雄武廟郵局局號││取財罪,累犯,處││││前之某時許,在露天│:000000-0、帳││有期徒刑柒月。扣││││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雪│號:000000-0號││案如附表二編號4││││印奶粉之不實訊息,│帳戶││、6至8、33所示之││││適巫佳霖於99年1月6│││物;如附表三編號││││日11時許,上網至露│││3、4所示之物;如││││天拍賣網站購物,發│││附表四編號5所示││││現此不實訊息,誤信│││之物;如附表五編││││為真而陷於錯誤,下│││號2、8至12所示之││││標購買奶粉。並於99│││物,均沒收。││││年1月6日13時3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3│││││││20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後巫佳霖撥打賣│││││││家提供之電話聯繫,│││││││均未獲回應,始知受│││││││騙。││││├──┼───┼─────────┼───────┼─────┼────────┤│14│賴俊成│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林國雄所有之高│2萬200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9年1月6日12時14│雄武廟郵局局號││取財罪,累犯,處││││分前之某時許,在奇│:000000-0、帳││有期徒刑捌月。扣││││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號:000000-0號││案如附表二編號4││││奶粉之不實訊息,適│帳戶││、6至8、33所示之││││賴俊成於99年1月6日│││物;如附表三編號││││12時14分前之某時許│││3、4所示之物;如││││,上網至奇摩拍賣網│││附表四編號5所示││││站購物,發現此不實│││之物;如附表五編││││訊息,誤信為真而陷│││號2、8至12所示之││││於錯誤,下標購買奶│││物,均沒收。││││粉。並依指示於99年│││││││1月6日12時14分許,│││││││轉帳2萬2000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後賴│││││││俊成遲未收受貨品,│││││││始知受騙。││││├──┼───┼─────────┼───────┼─────┼────────┤│15│洪惠蘭│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林國雄所有之高│360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9年1月5日22時20│雄武廟郵局局號││取財罪,累犯,處││││分許前之某時許,在│:000000-0、帳││有期徒刑柒月。扣││││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號:000000-0號││案如附表二編號4││││賣優生奶粉之不實訊│帳戶││、6至8、33所示之││││息,適洪惠蘭於99年│││物;如附表三編號││││1月5日22時20分許,│││3、4所示之物;如││││上網至露天拍賣網站│││附表四編號5所示││││購物,發現此不實訊│││之物;如附表五編││││息,誤信為真而陷於│││號2、8至12所示之││││錯誤,下標購買該奶│││物,均沒收。││││粉。並依指示於99年│││││││1月6日16時57分許,│││││││轉帳3600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後洪惠蘭│││││││未如期收到貨品,撥│││││││打賣家提供之電話聯│││││││繫,該電話已暫停使│││││││用,始知受騙。││││├──┼───┼─────────┼───────┼─────┼────────┤│16│姚怡如│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 許家銘 所有之華│500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8年11月12日10時│南商業銀行鳳山││取財罪,累犯,處││││許前之某時許,在露│分行帳號720200││有期徒刑柒月。扣││││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536655號帳戶。││案如附表二編號4││││Nokia手機之不實訊│││、6至8、33所示之││││息,適姚怡如於98年│││物;如附表三編號││││11月12日10時許,上│││3、4所示之物;如││││網至露天拍賣網站購│││附表五編號2、8至││││物,發現此不實訊息│││12所示之物,均沒││││,誤信為真而陷於錯│││收。││││誤,下標購買該手機│││││││。並與賣家以電話聯│││││││繫,約定由姚怡如於│││││││98年11月12日轉帳後│││││││,該賣家即會以宅配│││││││方式寄出手機。姚怡│││││││如遂依指示於98年11│││││││月12日12時4分許,│││││││轉帳5000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後姚怡如│││││││遲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17│陳佩吟│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許家銘所有之華│1萬500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8年11月11日12時│南商業銀行鳳山││取財罪,累犯,處││││許前之某時許,在奇│分行帳號720200││有期徒刑捌月。扣││││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536655號帳戶。││案如附表二編號4││││LV手提肩斜包之不實│││、6至8、33所示之││││訊息,適陳佩吟於98│││物;如附表三編號││││年11月11日12時許,│││3、4所示之物;如││││上網至奇摩拍賣網站│││附表五編號2、8至││││購物,發現此不實訊│││12所示之物,均沒││││息,誤信為真而陷於│││收。││││錯誤,下標購買該包│││││││包。並依指示於98年│││││││11月12日12時許,在│││││││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臨櫃匯款1萬50│││││││000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後陳佩吟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知受│││││││騙。││││├──┼───┼─────────┼───────┼─────┼────────┤│18│陳建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許家銘所有之華│500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8年11月12日10時│南商業銀行鳳山││取財罪,累犯,處││││許前之某時許,在露│分行帳號720200││有期徒刑柒月。扣││││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536655號帳戶。││案如附表二編號4││││pspgo遊戲機之不實│││、6至8、33所示之││││訊息,適陳建彬於98│││物;如附表三編號││││年11月12日10時許,│││3、4所示之物;如││││上網至露天拍賣網站│││附表五編號2、8至││││購物,發現此不實訊│││12所示之物,均沒││││息,即以賣家提供之│││收。││││msn帳號、行動電話│││││││與賣家聯繫,約定購│││││││買該遊戲機。並依指│││││││示於98年11月12日12│││││││時20分許,在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臨│││││││櫃匯款5000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後陳建│││││││彬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知受騙。││││├──┼───┼─────────┼───────┼─────┼────────┤│19│蔣雪慧│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許家銘所有之華│1萬400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8年11月11日18時│南商業銀行鳳山││取財罪,累犯,處││││許前之某時許,在露│分行帳號720200││有期徒刑捌月。扣││││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536655號帳戶。││案如附表二編號4││││奇美廠牌液晶電視機│││、6至8、33所示││││之不實訊息,適蔣雪│││之物;如附表三編││││慧於98年11月11日18│││號3、4所示之物;││││時許,上網至露天拍│││如附表五編號2、8││││賣網站購物,發現此│││至12所示之物,均││││不實訊息,即下標購│││沒收。││││買該液晶電視機。並│││││││依指示於98年11月12│││││││日13時30分許,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和│││││││分行,臨櫃匯款1萬│││││││4000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後蔣雪慧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知受│││││││騙。││││├──┼───┼─────────┼───────┼─────┼────────┤│20│周致遠│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許家銘所有之華│1萬200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8年11月12日13時│南商業銀行鳳山││取財罪,累犯,處││││許前之某時許,在露│分行帳號720200││有期徒刑捌月。扣││││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536655號帳戶。││案如附表二編號4││││sharp-T923型手機之│││、6至8、33所示││││不實訊息,適周致遠│││之物;如附表三編││││於98年11月12日13時│││號3、4所示之物;││││許,上網至露天拍賣│││如附表五編號2、8││││網站購物,發現此不│││至12所示之物,均││││實訊息,即下標購買│││沒收。││││該手機。並依指示於│││││││98年11月12日14時11│││││││分許,轉帳1萬2000│││││││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後周致遠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知受騙。││││├──┼───┼─────────┼───────┼─────┼────────┤│21│陳怡瑩│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許家銘所有之華│440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8年11月11日21時│南商業銀行鳳山││取財罪,累犯,處││││許前之某時許,在露│分行帳號720200││有期徒刑柒月。扣││││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536655號帳戶。││案如附表二編號4││││psp遊戲機之不實訊│││、6至8、33所示之││││息,適陳怡瑩於98年│││物;如附表三編號││││11月11日21時許,上│││3、4所示之物;如││││網至露天拍賣網站購│││附表五編號2、8至││││物,發現此不實訊息│││12所示之物,均沒││││,即下標購買該遊戲│││收。││││機。並依指示於98年│││││││11月12日12時30分許│││││││,在高雄凹仔底郵局│││││││,臨櫃匯款4400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後│││││││陳怡瑩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知受騙。││││├──┼───┼─────────┼───────┼─────┼────────┤│22│彭子芯│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許家銘所有之華│600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8年11月12日15時│南商業銀行鳳山││取財罪,累犯,處││││許前之某時許,在露│分行帳號720200││有期徒刑柒月。扣││││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536655號帳戶。││案如附表二編號4││││手機之不實訊息,適│││、6至8、33所示之││││彭子芯於98年11月12│││物;如附表三編號││││日15時許前之某時許│││3、4所示之物;如││││,上網至露天拍賣網│││附表五編號2、8至││││站購物,發現此不實│││12所示之物,均沒││││訊息,即下標購買該│││收。││││手機。並依賣家指示│││││││於98年11月12日15時│││││││許,在楊梅郵局大同│││││││分行,臨櫃匯款6000│││││││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後彭子芯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知受騙。││││├──┼───┼─────────┼───────┼─────┼────────┤│23│謝志泓│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先│許家銘所有之華│6000元│陳奕為共同犯詐欺││││於98年11月8日23時│南商業銀行鳳山││取財罪,累犯,處││││50分許前之某時許,│分行帳號720200││有期徒刑柒月。扣││││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536655號帳戶。││案如附表二編號4││││販賣iphone手機之不│││、6至8、33所示之││││實訊息,適謝志泓於│││物;如附表三編號││││98年11月8日23時50│││3、4所示之物;如││││分許,上網至露天拍│││附表五編號2、8至││││賣網站購物,發現此│││12所示之物,均沒││││不實訊息,即以賣家│││收。││││提供之msn、電話,│││││││與賣家聯繫,約定交│││││││易該手機。謝志泓遂│││││││依指示於98年11月12│││││││日14時29分許,在龜│││││││山郵局(桃園五支),│││││││臨櫃匯款6000元至右│││││││揭人頭帳戶。嗣後謝│││││││志泓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知受騙。││││└──┴───┴─────────┴───────┴─────┴────────┘附表二(受搜索人為被告陳奕為):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1│NOKIA8250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2│NOKIA6610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3│STARC520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4│NOKIA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5│NOKIA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6│NOKIA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7│ANYCALL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8│ANYCALL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9│ANYCALL行動電話壹支(內無SIM卡)│├──┼─────────────────────┤│10│G-PLUS行動電話壹支(內無SIM卡)│├──┼─────────────────────┤│11│張 簡俊益 之林園三庄郵局存摺壹本及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12│ 郭文成 之高雄籬仔內郵局存摺壹本及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13│ 凌岳鴻 之橋頭郵局存摺壹本及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14│ 簡春田 之京城銀行開元分行存摺壹本(帳號:027│││000000000號)│├──┼─────────────────────┤│15│ 石玲慈 之華南銀行鳳山分行存摺壹本、VISA金融│││卡壹張及印章壹枚(帳號:000000000000號)│├──┼─────────────────────┤│16│于 志傑 之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0000號)│├──┼─────────────────────┤│17│ 陳明昶 之合作金庫銀行興鳳分行存摺壹本及VISA│││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00號)│├──┼─────────────────────┤│18│何佳欣之屏東厚生郵局存摺壹本及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19│ 謝新興 之渣打銀行竹東分行存摺壹本及VISA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20│土地銀行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0號)│├──┼─────────────────────┤│21│陳思瑋之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22│ 林筵順 之元大銀行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70900號)│├──┼─────────────────────┤│23│陳明昶之高雄銀行鳳山分行存摺壹本及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0號)│├──┼─────────────────────┤│24│ 周啟文 之台東中山路郵局帳戶存摺殘頁貳張(封│││面、內頁;帳號:00000000000000號)│├──┼─────────────────────┤│25│SIM卡捌張│├──┼─────────────────────┤│26│陳心怡身分證影本│├──┼─────────────────────┤│27│ 于志傑 身分證影本及健保卡影本│├──┼─────────────────────┤│28│陳思瑋身分證影本及健保卡影本│├──┼─────────────────────┤│29│簡春田身分證影本│├──┼─────────────────────┤│30│凌岳鴻身分證影本│├──┼─────────────────────┤│31│張簡俊益汽車駕照影本│├──┼─────────────────────┤│32│謝新興身分證影本及健保卡影本│├──┼─────────────────────┤│33│名片夾壹本(內含人頭帳戶資料)│├──┼─────────────────────┤│34│提款交易明細表柒張│├──┼─────────────────────┤│35│現金2萬1000元│├──┼─────────────────────┤│36│黑色外套壹件│├──┼─────────────────────┤│37│米色襯衫壹件│└──┴─────────────────────┘附表三(受搜索人為共犯蔡耀德):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1│NOKIA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2│NOKIA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3│NOKIA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4│ANYCALL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5│UTEC行動電話壹支(內無SIM卡)│├──┼────────────────────┤│6│陳心怡之第一銀行南投分行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號)│├──┼────────────────────┤│7│匯款收據:存(匯)款、轉帳交易收據共貳拾│││柒張│├──┼────────────────────┤│8│印章壹枚│├──┼────────────────────┤│9│SIM卡肆張│├──┼────────────────────┤│10│現金24萬1900元│├──┼────────────────────┤│11│MALATA牌筆記型電腦壹組(電線、滑鼠、耳機│││、USB擴充器)│└──┴────────────────────┘附表四(受搜索人為共犯蔡國安):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1│NOKIA行動電話壹支(內無SIM卡)│├──┼────────────────────┤│2│ELIYA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3│SHARP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000│││號SIM卡)│├──┼────────────────────┤│4│SONYERICSSON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98958│││6383號SIM卡壹張)│├──┼────────────────────┤│5│ANYCALL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6│陳心怡之渣打銀行VISA金融卡壹張(帳號:017│││00000000000號)│├──┼────────────────────┤│7│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壹張│└──┴────────────────────┘附表五(受搜索人為共犯林峻毅)┌──┬─────────────────────┐│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1│ANYCALL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2│ANYCALL行動電話壹支(內含SIM卡壹張)│├──┼─────────────────────┤│3│NOKIA行動電話壹支(內無SIM卡)│├──┼─────────────────────┤│4│NOKIA行動電話壹支(內含SIM卡壹張)│├──┼─────────────────────┤│5│GPLUS行動電話壹支(內無SIM卡)│├──┼─────────────────────┤│6│NOKIA行動電話壹支(內無SIM卡)│├──┼─────────────────────┤│7│NOKIA行動電話壹支(內無SIM卡)│├──┼─────────────────────┤│8│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9│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10│號碼0000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家樂福電信)│├──┼─────────────────────┤│11│號碼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統一超商)│├──┼─────────────────────┤│12│號碼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威寶電信)│├──┼─────────────────────┤│13│ 楊亟毋 之華南銀行壢昌分行帳戶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00000號)│├──┼─────────────────────┤│14│ 童志正 之屏東佳冬郵局帳戶存摺壹本及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15│ 黃進豐 之屏東潮洲郵局帳戶存摺壹本及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16│黃至悅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仁武簡易型分行帳戶│││存摺壹本及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號)│├──┼─────────────────────┤│17│ 林遵信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00000號)│├──┼─────────────────────┤│18│ 吳俊賢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壹本及VISA│││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0號)│├──┼─────────────────────┤│19│ 李羽馨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東港郵局金融卡│││申請書壹份(帳號:00000000000000號)│├──┼─────────────────────┤│20│童志正健保卡及身分證影本│├──┼─────────────────────┤│21│黃至悅身分證影本│├──┼─────────────────────┤│22│林遵信身分證影本│├──┼─────────────────────┤│23│現金1800元│├──┼─────────────────────┤│24│記事本貳本(粉紅色、深藍色)│├──┼─────────────────────┤│25│理財顧問公司保管契約書拾張│└──┴─────────────────────┘